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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首页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第1期(总第106期)

发布日期:2018-04-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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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政府中国竞彩网首页印发《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8〕1号 …………………………………………………………………………………(1)

2.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财政局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农业委员会中国竞彩网首页印发《中国竞彩网首页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规〔2018〕2号 …………………………………………………………………………………(7)

3. 中国竞彩网首页印发《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市本级统筹区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的通知

常人社规(2018)1号………………………………………………………………………………(12)

4.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中国竞彩网首页印发《金坛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坛政规〔2018〕1号…………………………………………………………………………………(13)

5.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中国竞彩网首页印发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7〕1号…………………………………………………………………………………(17)

6.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中国竞彩网首页印发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武政规〔2017〕2号…………………………………………………………………………………(21)

 

市政府中国竞彩网首页印发《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竞彩网首页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与城市道路一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管理、规划、房管、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附属设施的管理要求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具体道路清单定期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及更新。

天宁区、钟楼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管理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实施。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和新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工作,养护维修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

第六条 政府鼓励开展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危害城市道路安全的行为,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相关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年底前编制完成。

第九条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按照城市道路相关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条 开发园区或各类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纳入开发建设计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衔接部分的建设方案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项目交付前按建设方案实施到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照明、热力、供电、信息、交通安全、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相关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推行城市道路综合管廊建设,根据规划要求具备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在项目开工前,应当与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做好城市道路移交的相关衔接工作。

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道路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工程完工并清理现场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移交相应的竣工资料,附设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与城市道路实行一体化规划建设管理。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明确建设要求。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由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场地管养,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公共绿地管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地块开发单位应当在新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前,将临街景观综合方案和工程设计文本报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新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接收管理。

第三章 养护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保证城市道路完好。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已完成征收工作但暂不实施建设的城市道路用地,由征收的出资单位负责临时绿化、硬化及封闭管理,属地街道(镇)应加强监管,防止私自占用或乱堆乱放。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和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养护维修使用城市长效管理资金的,由建设、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城市道路进行检测评估。城市道路的检测评估,应当由专业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市桥梁经检测评估结构承载能力下降已构成危桥,或者城市道路出现塌陷、断裂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突发情形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紧急措施,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限期排除隐患。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城市桥梁经检测评估结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加固桥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信息档案,全面、及时记录养护维修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附设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及井盖、雨箅,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井盖、雨箅缺损、移位、下沉等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四条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并按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养护维修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服饰。

第二十六条 已建的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确需提升改造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与建设、规划、房管、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方案,改造应当兼顾实用性和城市景观的要求,确需设置停车泊位的,应当加固路基。市、辖市(区)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根据道路管理权限实施相邻的退红线区域改造。改造完成后,与保留现状区域一并纳入统一管理,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接收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道路规划用途。除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城市道路或者限制车辆、行人通行。不得擅自拆除已封闭的城市道路或桥梁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辟建市场或设摊营业;

(四)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停车场;

(五)擅自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六)擅自修筑或封闭道路出入口或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

(七)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或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八)擅自在城市桥梁范围内停泊船只;

(九)擅自通行履带车和其它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十)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道路绿地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十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十二)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三)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十四)移动或毁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十五)其它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四)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停车场或停放机动车辆;

(五)擅自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六)擅自修筑或封闭出入口;

(七)擅自通行履带车和其它对设施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九)直接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十一)其它侵占、损害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城市道路和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影响道路完好使用的,应当事先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增设、迁移交通设施、管线、杆线等各种公共设施的;

(二)设置或迁移城市公交站点、出租车站点的;

(三)更换、维修其它附属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 确需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经批准设置停车泊位,占用期间损坏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费用,由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进行修复。

第三十三条 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须经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变更;

(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设置交通安全护栏、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三)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5 日向社会公告,但紧急情况除外;

(四)挖掘道路时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当在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或修复路面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发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并及时通知相关产权单位;

(七)挖掘道路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

(八)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原状,并及时通知批准部门检查验收;

(九)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腾退。

第三十五条 经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城市道路管理机构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出现影响城市道路安全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通知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同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现影响附设管线安全情形的,还应当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制定通行预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按照综合执法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桥梁包括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附属设施包括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绿地、交通安全、信息、电力、消防、照明、排水、给水、燃气、垃圾收集、路名牌、灯箱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是指城市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边界(或围墙)之间的公共场地,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绿化、场地以及道路出入口等配套设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4日发布的《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细则》(常政发〔1998〕101号)同时废止。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财政局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农业委员会中国竞彩网首页印发《中国竞彩网首页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规〔2018〕2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农林(业)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苏基金发〔2015〕6号)、市政府办公室《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竞彩网首页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竞彩网首页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财政局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支持中国竞彩网首页市现代农业提档升级,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设立中国竞彩网首页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基金是指经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政府批准、授权中国竞彩网首页市财政局发起设立,以金融资本出资为主、财政资金出资为辅,扶持优质农业企业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引导金融资本参与中国竞彩网首页现代农业发展建设。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投资方向

第四条 发展基金总规模1亿元人民币,逐年分步到位,按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缴纳出资。

第五条 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资金及引导参与的金融资本,其中:合作银行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7000万元人民币;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次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市财政局、市农委委托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劣后级合伙人,以财政资金出资2900万元人民币。

发展基金原则上应当在中国竞彩网首页市范围内注册。

第六条 发展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可延长2年。

第七条 发展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内有发展潜力、有带动能力、有上市意愿的优质农业企业。主要投资方向包括:

(一)现代种业、农业智能化生产、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

(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三)农业机械装备提升;

(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互联网+农业”模式创新;

(五)特色与健康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

(六)农业资源开发利用;

(七)为农服务企业。

第八条 前款所称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投企业的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或者主要产品研发地位于中国竞彩网首页市范围内;

(二)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子公司与分公司或办事处位于中国竞彩网首页市范围内;

(三)被投资企业在获得投资后,在产业基金存续期限内将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主要产品研发地或者与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子公司与分公司或办事处等迁入中国竞彩网首页市范围内;

(四)基金存续期限内,被投资企业被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内注册的企业收购。

第九条 发展基金单个项目投资一般不超过基金认缴总额的20%且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管理构架和工作职责

第十条 发展基金管理架构包括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各司其职。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发展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农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定发展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定发展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计划、投资原则、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选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四)审定发展基金年度报告;

(五)对发展基金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六)审定重大项目投资(单个项目投资超过基金认缴总额的20%或超过1000万元);

(七)审定基金存续及清算方案;

(八)协调解决发展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公开征集和遴选拟投资项目库;

(二)拟定发展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计划、投资原则、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审定发展基金季度管理报告;

(四)审议发展基金年度管理报告;

(五)委托中介机构对发展基金进行审计、评估,组织基金清算;

(六)发展基金日常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及管委会其他交办事项;

(七)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选用托管银行;

(二)审议重大项目投资(单个项目投资超过基金认缴总额的20%或超过1000万元);

(三)审定增、减合伙人及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基金清算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是发展基金的项目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委员由合伙人会议推荐,经管委会聘任,如有需要,可增补外聘专家委员。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分析报告,并对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二)对被投资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三)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发展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由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遴选、立项、尽调并形成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二)向投委会汇报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三)执行管委会、投委会的决策意见;

(四)对被投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五)定期向管委会、各合伙人报送基金季度、年度管理报告,汇报基金日常运作情况;

(六)对被投资企业的各类档案资料,按照及时、完整、细致、可查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管理。

(七)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和合伙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基金运行和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 发展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运作,原则上不参与投资标的企业经营,无表决权,通过投资标的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收购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六条 发展基金应当与现有的国家级、省级引导基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十七条 投资流程。发展基金用于项目直接投资遵循“引导、公开、科学”的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决策程序包括:

(一)公开征集:按照发展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管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直接投资申报指南,遴选形成项目库清单;

(二)受理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项目库清单受理项目申请;

(三)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对申报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分析报告;

(四)审议决策: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分析报告提交投委会审议表决,如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单个项目投资超过基金认缴总额的20%或超过1000万元),需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并提交管委会审定;

(五)社会公示:基金管理人将审定的直接投资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签约出资。经决策程序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会同托管银行执行出资程序:

(一)根据投资方案,基金管理人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

(二)托管银行根据划款申请,执行划款和资金安全监管等任务。

第十九条 投后管理。发展基金建立完善的投后管理制度,对项目投后管理进行规范:

(一)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投后跟踪管理,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定期(每月或每季,视项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取得企业财务报表、生产经营进度表、重要销售合同等。

(二)由基金管理人组建投后走访小组,每年对已投项目走访2次,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并形成《项目投后管理报告》。

第二十条 运营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计提管理费。从基金设立之日起分段收费,投资期内,按照实缴出资额计提管理费;退出期内,按照基金剩余资产计提管理费。基金管理费为1.5%/年,其中0.5%由基金按半年与优先级投资人门槛收益同时支付,剩余1%在优先级投资人本金及门槛收益全部收回后由基金一次性支付,该1%/年的基金管理费可由劣后级合伙人从门槛收益中让渡产生。其他基金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企业开办费、信息披露费、专家评审费、法律费用等一并计入基金管理费不再另行收取,可在基金中先行列支,最后在剩余1%的基金管理费中统算。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发展基金应充分挖掘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内农业产业链条上各产业环节的内在投资价值,选择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的企业作为投资标的。

第二十二条 发展基金闲置资金可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提供赞助、捐赠等;

(四)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发展基金的容错机制。鉴于农业产业投资期限长、收益低、风险大的客观因素,对出现的投资项目损失按“尽职即免责”的原则,分清责任,维持发展基金正常运行;投资损失超过10%(含10%),发展基金暂停新增业务,由管委会另行商议基金存续及清算方案。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发展基金投资资金全额安全回收以及预期收益目标顺利实现,发展基金原则上应保留对被投项目的优先清算权,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要求投资标的企业股东或第三方签订书面的股权回购协议,并针对此项约定提供关联企业或第三方出具书面《差额补齐承诺函》或签订《担保协议》。

第二十五条 如投资标的发生重大变化(如职能调整,区域划分等)或者发展基金投资标的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影响发展基金项目运作安全,由基金管理人提议,经合伙人会议确定是否提前收回投资的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第六章 收益分配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发展基金存续期内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固定收益分配日,在固定收益分配日首先支付基金管理人按合伙协议约定计提的管理费,然后分配优先级出资人对应出资的门槛收益。发展基金存续期内如有项目退出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可对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分配顺序如下:

(一)优先级合伙人出资本金及对应门槛收益;

(二)基金管理人计提合伙协议约定的剩余管理费;

(三)分配次优先级合伙人本金;

(四)分配劣后级合伙人本金;

(五)分配次优先级合伙人门槛收益;

(六)分配劣后级合伙人门槛收益;

(七)上述分配结束后如还有剩余,在全体合伙人中按实际出资比例和资金占用时间分配超额收益。

第二十七条 发展基金存续时间期满或基金亏损达到10%后,由合伙人会议选择是否存续,若选择不再存续,报经管委会审定后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须由管委会办公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按上述收益分配顺序清算基金资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发展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对发展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对发展基金运行情况、运行效果、投资方向、投资收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发展基金在运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或有欺骗行为,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并追偿相关损失;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授权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竞彩网首页印发《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市本级统筹区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的通知

常人社规(2018)1号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市本级统筹区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市本级统筹区工伤认定管辖规定

为进一步理顺工伤认定工作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市本级统筹区工伤认定管辖范围规定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及相关工作:

(一)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用人单位;

(二)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

(三)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驻常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仅涉及非现役人员);

(四)其他需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

二、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各辖区内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及相关工作:

(一)按照住所地原则,管辖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

(二)在各辖区内从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项目施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在市本级统筹区内发生工伤认定管辖权争议等情况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31日前已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中国竞彩网首页印发《金坛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坛政规〔20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各区管国有公司、区直属单位:

《金坛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2018 年1月5日

金坛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中国竞彩网首页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国竞彩网首页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中国竞彩网首页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工作的意见》(坛政发〔2017〕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坛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量奖是金坛区人民政府在质量管理方面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本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3家。

第四条 质量奖的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GB/Z19579),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由区质量强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推动、指导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质量奖评审规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汇总、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长提报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七条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评审委的日常工作。

评审委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质量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申报质量奖的组织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质量奖的宣传、组织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上年度销售总额2亿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主导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但上年度销售总额不得低于1亿元;

(二)符合国家、省、市和本区产业、质量、环保、安全、财税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2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同行业领先;从事社会公益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有产品出口的,出口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信誉,无因组织自身责任引起的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或被国外政府通报,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六)依法应当取得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知下发。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向社会发布通知,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组织推荐。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质量奖推荐工作,并提出推荐意见。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提交申报资料;

(三)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名单;

(四)资料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进行资料审核,形成资料审核报告,确定通过资料审核的组织名单;

(五)现场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申报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确定通过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六)综合评价。评审办对资料审核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评审委审议;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经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八)公告发布。获奖组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对获得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授予奖牌和证书,并对首次获得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未获得质量奖,但综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授予“金坛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原则上不超过5家),并对首次获得“金坛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 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质量奖未满3年的组织,不得再次申报质量奖。获得质量奖已满3年的组织,可再次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励名额,不再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获奖组织应当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五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质量奖称号。

第十六条 申报组织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授奖的,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评审办: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的;

(三)员工、股东、顾客、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或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退货、索赔、通报,或被国家相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的;

(五)发生其他应当报告的违法事件的。评审办发现获奖组织发生上述情况或收到获奖组织的相关书面报告时,应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并追缴奖金。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本区范围内开展与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伪造、冒用质量奖证书或奖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金坛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监督管理,参照质量奖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中国竞彩网首页印发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深化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国竞彩网首页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中国竞彩网首页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中国竞彩网首页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苏农经〔2017〕11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或者受让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依法、民主、有偿、公开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农村产权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建设,做好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日常工作和业务指导。

区农业、住建、国土、科技、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包括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和各镇(街道,下同)农村产权交易站。区农村产权交易所是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接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导,为全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的机构。各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站,负责本镇范围内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政策咨询,履行项目交易及区农村产权交易所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类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管理、发布工作;

(二)负责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的宣传、联络和组织洽谈、公开协商、公开竞价、公开招标及组织双方签约等工作;

(三)实施农村产权交易过程的监督,办理相关鉴证手续;

(四)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五)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的宣传;

(六)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及项目案卷等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发布、交易管理、交易鉴证、交易统计等核心功能。

第九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所鼓励吸收服务会员、经纪会员,开展与农村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和代理活动,并对所属会员进行培训、管理、监督。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当通过网站公布会员的名单,供交易双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交易品种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组织线上线下交易,采用公开协商、竞价、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交易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的程序进行,对一定标的额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适当简化交易流程,按照省交易平台绿色通道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按照规定需经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的,转让方应出具上级部门准予产权交易的证明。

第十四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单独开设收入、支出两个银行保证金账户,组织收付交易保证金。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双方可以凭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合同文本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抵押等登记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涉及集体资产所有权转让项目的交易底价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底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

第十七条 交易结果确定前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后可以作出中止交易的决定。

第十八条 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可以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十九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对各类交易的项目,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不同交易形式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交易标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无正当理由隐瞒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或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产权交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

私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在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主管部门或者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中国竞彩网首页印发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武政规〔201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辖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和各镇(街道,下同)农村产权交易站(以下统称交易机构)共同组成。

第三条 交易各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民主、有偿、公开。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相关交易项目所有权不变、交易合同签订主体不变、交易款追收责任不变、交易收益分配制度不变、交易后资产后续管理权不变。农村产权交易实行统一软件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监督。

第四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下列农村产权:

(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四荒”使用权;

(三)林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五)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农民住房财产权;

(十)涉农资金项目;

(十一)其他。

第二章 转让申请

第五条 转让方通过各镇农村产权交易站或区农村产权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转让方可向交易机构领取或在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打印《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交易项目划分标段情况表》等资料。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的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的资格条件、选择的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等。《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交易项目划分标段情况表》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所统一制订,转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声明和承诺。

第六条 转让方申请交易信息发布的,应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实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交易项目划分标段情况表。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民主决议材料。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相关担保、查封、抵押、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七)委托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采取联合转让的,应提交联合转让各方签定的联合转让协议,并提交代表联合体办理转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交易机构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交易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材料齐全的,交易机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交易机构一次性告知转让方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统一发布,根据标的物情况和招租对象在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相关报刊和村务公开栏等平台进行公告。公告应当披露交易项目的基本信息、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公告时间、报名材料和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交易公告的期限。首次发布交易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天,以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一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实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出具变更申请材料,由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天。转让方也可以在公告到期后变更交易条件,重新公告或者终止公告。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时的交易底价由转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交易机构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交易机构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章 交易报名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填写并签署声明和承诺。意向受让方可向交易机构领取或在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打印《农村产权受让(信息发布)申请表》。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实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受让(信息发布)申请表》。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

(六)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七)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向交易机构缴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确认,并出具《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受让资格通知书》,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结果告知转让方。

第五章 交易签约

第二十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交易方式组织实施有关交易行为;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公开协商。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包括公开协商、竞价、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当场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武进区农村产权项目成交确认书》,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正式文本,并在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

(四)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易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

第六章 结算资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十六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单独开设收入、支出两个银行保证金账户,组织收付交易保证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再转为交易价款或者定金。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八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章 出具凭证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转让方,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付、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止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或指定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交易机构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限于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等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三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机构主管部门或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农村产权交易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交易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竞彩网首页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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